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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4日,化工部

一、化工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为化工部财务司,其它司局及直属单位均无权制定和批准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二、部机关各司局因职能管理的需要,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经过财务司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如需临时设立某些代收代支性质的收费项目,也必须报请财务司批准,其一切费用收支必须通过机关财务处办理,费用结余部分,由财务处统一处理,不得转作其它用途使用。
三、部属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首先持有民政部门的注册证明,在征得财务司的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基础上,本着减轻企业事业单位负担的原则,合理收取和使用。
四、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除本单位系统内部容许存在正常的缴拨款等业务收支往来外,原则上不能出台任何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因业务开展的需要,确需收取某些临时性费用的,须经财务司上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以收取服务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各类公司、事务所、中心等单位,其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是经过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应于每年年终向财务司上报本单位的收支情况表,作为财务司对该单位本年度费用收支的考核依据。其它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也应上报收支报表,接受财务司的检查、考核。
六、各单位在收费的使用上,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开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及提高支出标准,也不得相互串垫,做到一事一帐一清,以堵塞“小金库”的漏洞。
七、财务司有权对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收费情况随时进行调查、了解,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扰或隐瞒。
八、在今后的工作中,部属单位如有被部内各司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或部内其它单位收费的情况,应核实是否有合法的收费依据,如无合法的依据,被收费单位有权拒绝,并应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九、对于社会上有关部门的收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实是否持有收费许可证,是否持证收费及是否使用规定票据,否则,可以拒绝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部门检举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也可及时上报财务司,由财务司集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十、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应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并严格遵照此规定执行。否则,再出现“乱收费”问题,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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