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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改革部集中资金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快邮电通信发展,提高全网综合通信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决定改变部省利润分成办法,适度集中资金,加快干线通信网建设和教育科研等支撑系统的投入。现将改革后的部集中资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状况,分四个档次按自有收入的不同比例集中资金。即: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0个省、市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4.6%集中资金;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11个省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3.8%集中资金;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内蒙、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9个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按自有收入的2.6%集中资金;西藏、青海两个省、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资金全留。
二、为使分配政策更加透明、简单,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错误导向,改革后的部集中资金办法将不再区分专业,一律按自有收入的一定比例集中资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对省内各单位(含附属企业)如何集中资金,由各管理局自定。
四、为便于对部集中资金的核算,分别在“上级拨入资金”及“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置“上交部集中资金”和“所属上交集中资金”明细科目。省局上交部集中资金时,借记“上级拨入资金—上交部集中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部收到部集中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付所属资金—所属上交集中资金”科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安排资金,保证完成向部上交资金任务。
本办法自1994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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