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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准确、真实、及时地反映财务收支,正确处理财税关系,根据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农村信用社的利息收支坚持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并有利于实际操作。
(二)结息期的规定。集体农业和农户存、贷款按年结息;乡镇企业、其他集体(对公)企业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的个体经营者存贷款均按季结息(未开立结算户的个体经营者贷款利息按年结息);金融机构往来、拆借、调剂资金、联社往来一般按季结息;储蓄存款按储蓄存款条例的规定办理。按年结息的为每年12月20日,按季结息的为季末月20日。
(三)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方法应遵循一贯制原则。即前后各会计期间应尽量使用同一方法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如确需变动,应经省级分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
(四)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即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内容):1年(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及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拆入资金和调剂(入)资金如没有按季结息的,也应计提应付利息。
(五)计提应收利息的范围(即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内容):各项跨季、跨年度未到约定归还期限的贷款、存放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定期存款。拆出资金和调剂(出)资金如未按季、年结息的,也应计提应收利息。
(六)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时间:凡规定有结息期的,均在结息日计提。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季计提:存放中央银行、农业银行定期存款、“保息分红”的股金及长期投资均按年计提。计提的时间为年末月或季末月的20日。
由于农户贷款户数过多,可在12月20日结息后暂不入帐,俟12月31日仍收不回利息时,再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七)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应按实际执行利率(包括按规定浮动利率)。保值储蓄贴补息支出按公布的贴补利率提取。
(八)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方法:各项存款用平均余额计提或逐户计提;各项贷款及调剂资金、拆借资金按户(笔)计提。
二、计提应收、应付利息和利息收支的核算方法
(一)应收利息、应付利息都应设置明细帐户核算。应收利息按贷款户或资金使用单位设明细帐。应付利息按存款种类和利率档次及保值贴补息设明细帐。
(二)各项贷款不论按季、按年结息,均应在结息日按户(笔)计算应收利息,列入本期损益。计算出的应收利息,按季结息的,一般在贷款单位的结算存款户收回;按年结息的,一般向贷款户直接收回现金。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利息,应列入应收利息科目,以后实际收回时,再冲减应收利息科目,并应计算复利。有关的会计分录为:
1.结息时收回贷款利息的核算:
借:活期存款——××户
(或)借:现金
贷:利息收入——××收入户
2.结息时未能收回贷款利息的核算: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收入户
3.以后收回应收利息时:
借:活期存款——××户
(或)借:现金
贷:应收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收入户(未计算应收利息部分及应收利息的
复利)
(三)不论按季、按年结息的贷款,其逾期贷款计提的应收利息,列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列本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分录为:
1.计算应收利息时:
借: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2.逾期贷款利息收回时:
借:活期存款——××户(或)
借:现金
贷:利息收入——××收入户(含加息)
同时(贷)销计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
(四)存放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的定期存款按年计提应收利息,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冲销应收利息。其会计分录为(以人民银行为例):
1.计提应收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人民银行特种存款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2.实际收到本金和利息时:
借: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本利和)
贷:存放人民银行款项(本金部分)
贷:应收利息(已计利息部分)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未计利息部分)
(五)长期投资(主要是有价证券)按年计提应收利息,列入本期损益,计提的应付利息仍在长期投资科目“应计利息”帐户中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冲销“应计利息”,其利息收入列入“投资收益”科目。
(六)实收、实付利息大于应收、应付利息的,其差额部分直接计入收入或支出利息。实付利息小于应付利息的,应冲销应付利息或在下次计提应付利息时进行调整。
(七)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季提取的应付利息列入当期损益,到期实付利息时冲销应付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1.提取应付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2.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存款应付利息(已计应付利息部分)
借:利息支出(未计应付利息部分)
贷:现金或——××存款
(八)“保息分红”的股金,按年提取的应付利息列入当年损益,实际支付利息时冲销应付利息。
(九)计提应收、应付利息时,应按计提的根据和方法抄列清单,并经复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帐凭证。
(十)其他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可参照上述核算手续办理。
(十一)不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资产(如短期投资、拆出资金、存放同业款项等)和负债(如活期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拆入资金、同业存放款项等)不通过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其利息收支直接使用损益类有关收入(或收益)和支出科目。
(十二)对已计入应收利息的坏帐,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其他营业支出科目核算。
(十三)代理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在其他应付款项科目核算。代理放款的手续费,应收入有关损益科目。
(十四)信用社、联社筹集的保险基金和福利基金等项资金应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上述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回归本金。
三、加强利息收支的核对和监督
(一)加强事后监督,坚持换人复核。对定期结息的存、贷款帐户,除复核计息积数外,结息时还要逐户复核利息金额;对逐笔计息的帐户,必须认真复核天数、利息金额和利率使用,确保准确无误。
(二)强化信用网点的监督检查。信用社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定期检查、监督信用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信用网点的利息收支要逐笔复核,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四、营业税的计征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的下列收入应计征营业税:(1)放款利息收入;(2)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联社及其主管金融机构发生的转贷业务其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相抵后的利息;(3)手续费收入。
(二)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及县(市)联社存入的结算资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转存款等均属存款性质,其利息收入不计征营业税。
(三)金融机构往来中拆出资金与拆入资金的利差收入、用拆入资金放款的利差收入以及办理联行结算的利息收入等如何计征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可暂缓纳税,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汇算缴纳。
五、以前有关利息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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