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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和《民政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司(局):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和《民政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
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民政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为使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对1989年2月14日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部务会议
(一)参加人员。部务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职能司司长组成。由部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办公厅副主任、职能司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列席会议。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二)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部署安排带全局性的工作。
2.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大改革措施和其它重要工作。
3.审定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法律草案。
4.讨论决定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预决算。
5.研究决定综合性工作计划、制度和业务工作法规。
6.讨论决定部里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有关事宜。
7.其它需要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每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3个。
(四)时间。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部长办公会议
(一)参加人员。部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二)主要内容。
1.讨论决定业务工作重要的具体事项,审定下发的重要专项业务文件。
2.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
3.听取重要的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有关重要措施。
4.讨论决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
5.其它需要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每次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4个。
(四)时间。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三、有关程序
(一)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有关司(厅)业务的,要事先协商,然后上报材料。涉及法律、法规性的议题要事先征求办公厅法制办公室的意见。
(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指示。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负责汇总、安排。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必须过半数以上成员参加。
(三)会议议题材料由议题呈报单位负责印制。部务会议材料35份;部长办公会议材料15份。
四、组织工作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与服务工作由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负责,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检查落实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负责督促检查。要求在限期内完成的决定事项,有关单位要按期完成。各单位应经常检查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每半年写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汇总后向部领导报告。
六、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1989年2月14日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规定》同时废止。

民政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议管理,有效地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
(一)全国性会议:分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二类会议。
1.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由部组织召开,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县民政厅局负责同志,分管民政工作的省、市领导和有关部委、解放军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主要是研究制订阶段性民政工作的大政方针,总结和部署工作。会议人数控制在5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20%以内,会期不超过5天。
2.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由部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负责同志和有关部委、解放军有关领导参加。会议主要是总结当年工作,部署下年任务。会议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20%以内,会期不超过四天。
三类会议。以部名义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是研究决定民政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出台新的政策或法规,推广典型经验。三类会议的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15%以内,会期不超过四天。
(二)小型业务会议即四类会议,由各司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是就某方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研讨、座谈或为全国性会议作准备。四类会议的人数不超过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半数(22人),会期不超过三天。
第三条 会议的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临时召开的会议报国务院审批。三类会议报部长办公会审批,超过规定的人数、天数的会议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四类会议报主管部长审批。
(二)各类会议必须由办公厅审核、协调,经办公厅审核后根据会议批准权限报批。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于11月中旬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会议主要目的及召开的时间、地点、规模、出席对象和会议经费)送办公厅秘书处。
(三)临时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将会议计划送交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第四条 会议的开支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3〕国管财字049号)规定,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项 目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费 50元 30元 20元 100元
三类会议费 35元 30元 15元 80元
四类会议费 30元 30元 10元 70元
(一)房租费 包括住宿费和会议室租金。会议驻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二)伙食补助费 会议伙食标准不得高于伙食补助费和与会人员个人负担的就餐费之和。与会人员每人每天担负的就餐费不得低于2元。
(三)其他费用 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工作人员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五条 召开会议的原则和要求
(一)召开会议要经过充分准备,有的放矢,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二、三类会议的主要文件要提交部务会议审定,小型会议要讨论的文件需经主管部领导批准。未认真做好准备的会议不予审批。
(二)二类会议一般一年只召开一个;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五个;小型会议每个司原则上每年召开两个,不邀请厅局长参加。
(三)部领导原则上只参加三类以上会议。
(四)要认真改进工作方法,精简会议,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要开的,会议的规模和会期要严格控制,尽量压缩。
(五)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支规定,不得超标准;严禁向地方转嫁经费负担;旅游旺季,不得在旅游热点城市开会;不得借开会之机游山玩水。
(六)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凭会议审批件及时到财务部门报帐,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会议实际规模与批准的会议计划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协会、研究会等部属社团组织召开会议,必须事先到办公厅备案。社团会议不以行政单位名义召开和以行政单位名义发会议通知,原则上不邀请行政领导参加(兼职的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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