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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农业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23号关于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八五”期间,由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乡镇企业贷款总规模中,每年新增一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
(二)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八个民族省、区以及四川、甘肃、湖南、湖北、吉林、海南等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乡镇企业。
(三)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和贷款的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贷款贴息办法
(一)项目专项贷款按现行利率计算的第一年利息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以后年度利息由企业负担。
(二)贴息项目及贴息额以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的项目贴息计划为准,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贴息款分配给有关省区财政厅。
(三)省区财政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列入本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贴息项目报批程序
(一)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各省区年度贴息控制规模。
(二)省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贴息规模,组织推荐已获省级农行批准贷款的项目联合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三)国家民委商农业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查后,由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共同下达贴息项目计划。
(四)已批准的贴息项目如需变更,必须由省、自治区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重新审查批准,并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五)批准贴息的项目,企业凭银行贷款和付息凭证到地方财政部门领取贴息款。
第五条 各地民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贴息项目、贴息款等工作的管理。项目完成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民委、农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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