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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8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对牡丹卡业务中的专用卡业务的管理,使之达到规范化的要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卡的发行,可以统一特约单位收款方法,巩固牡丹卡市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专用卡与牡丹卡相比,其功能、使用范围、发展潜力等,均不如牡丹卡优势大。因此,各行对凡能用牡丹卡处理的业务,不要用专用卡代替,切忌只顾完成考核指标,不顾发卡质量的做法。
二、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凡办理专用卡业务的机构,都要严格执行。发行专用卡的二级分行,要比照牡丹卡的有关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管辖行备案。
三、各行要认真统计现有专用卡的数量,做好换卡准备,并提前修改、测试计算机帐务处理程序和打卡程序,做好内外部经办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管辖分行负责制定辖内业务发展规划和印制有关业务量统计表。
四、专用卡的卡片正在设计中,预计11月中旬可以到货,届时各行可向总行定货。
各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报总行信用卡部。

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牡丹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业务规范化,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卡是用于交纳公用事业费和办理专项商品交易及劳务供应的信用结算工具。专用卡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和特定的行业使用,不得在储蓄所支取现金或在非专用卡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第三条 已开办牡丹卡业务的分行,方可办理专用卡业务。办理专用卡业务要处理好牡丹卡和专用卡的关系,要按照以牡丹卡为主,专用卡为辅的原则,大力发展牡丹卡业务,灵活开展专用卡业务,使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专用卡的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制做,各行必须使用统一版面的专用卡,不得以打洞或剪角的牡丹卡代替专用卡使用。
第五条 各行必须认真按照总行规定的专用卡凸字格式打卡。专用卡的凸字格式及其代表内容见附件一。专用卡背面签名条左端应注明使用地和受理行业(单位)名称。专用卡磁道的数据内容,除主帐号后十六位为专用卡卡号外,其它内容均按照总行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的有关规定写磁。
第六条 办理专用卡业务的分行,应参照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卡发行、管理办法和专用卡的受理、使用规则。专用卡业务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手续与牡丹卡业务相同。
第七条 发展专用卡持卡人,应本着领卡自愿的原则,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强行推广使用专用卡。专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受理牡丹卡。
第八条 专用卡纳入牡丹卡业务发展计划,并按照《牡丹卡业务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各行除应按月将专用卡的业务量、发卡数量等并入“牡丹卡业务状况月报表”上报总行外,还应按年上报“专用卡业务状况年报表”(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
牡丹专用卡凸字标准
第一行 8888 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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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e f
第二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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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h i
第三行 MR或M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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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K
第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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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用卡代码;
b.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
c.卡类:0为单位金卡,1至6为个人普通卡,7为单位普通卡,8为个人金卡;
d.持卡人帐号,即发卡顺序号;
e.卡序号,同一帐户的卡序号均应从0开始,最大不得超过9;
f.校验位,校验位计算方法为“2121”;
g.分辖行号或同城票据交换号;
h.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i.专用行业代码:
01 铁路
02 民航
03 港务、码头
04 邮电
05 公路、交通运输
06 公用事业单位
07--99由各行自行安排,此两位代码亦可以省略;
j.持卡人性别代码;
k.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l.单位在开户行的帐号,在发卡机构开户的不得有此帐号;
专用卡的打卡格式(尺寸)与牡丹VISA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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