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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车机联控作业及信息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铁道部

为落实全路运输安全工作会议提出的“要统一车机联控模式和标准用语,制定和完善信息传递、检查和考核制度”的要求,在各铁路局执行现行《车机联控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覆研讨,制定了《车机联控作业及信息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要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局情况修改、制定实施细则。郑州铁路局现行的联控办法可继续试行,呼叫时机与用语,由铁路局参照本标准自定。

附件:车机联控作业及信息管理标准
1.总则
1.1 为达到各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间车机联控作业标准和信息管理的协调统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列车在运行中的动态控制,加强行车部门主要工种间结合部的互控、联控,确保列车安全,根据《技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车机联控是以列车安全为对象,以促进现行规章与作业标准的落实为主要内容,以防止列车“冒进信号”、“错办进路”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本标准规定了列车司机(副司机,下同)、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下同)、运转车长利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实行列列、站站呼唤应答的作业及车机联控信息管理的内容。
1.3 为保证本标准的执行,必须配备车机联控专职管理人员,并应在有无线列调场强“盲区”的区段和半自动闭塞区段的适当地点设置呼叫标。
1.4 无线列调设备是实行车机联控的基础设施,因此应建立机、车、电无线列调设备运用状态联系制度,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和正确使用。
1.5 本标准适用于各铁路局。
2.车机联控的呼唤应答
2.1 呼唤应答的模式
实行列列、站站呼唤应答的联控模式。
2.2 呼叫时机及用语
2.2.1 自动闭塞区间,在列车临近第一接近分区通过信号机或规定的呼叫点时;半自动闭塞区间,在列车临近规定的呼叫标时,列车司机应主动呼叫车站。
列车司机:××站××(次)接近。
车站值班员:××(次)××站×道通过(或停车)。
列车司机:××(次)×道通过(或停车),司机明白。
2.2.2 列车始发或停车再开时,车站值班员应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主动呼叫列车司机。
车站值班员:××(次)×道出站信号(或出发进路)好了。
列车司机:××(次)出站信号(出发进路)好了,司机明白。
2.2.3 列车起动后越过出站信号机或列车在区间停车再开,以及尾部风压异常时,运转车长应主动呼叫列车司机。
运转车长:××(次)尾部风压××kpa。
列车司机:××(次)尾部风压××kpa,司机明白。
2.2.4 列车进入长大下坡道前或实行列车制动试验后,列车司机应主动呼叫运转车长。
列车司机:××(次)车长,机车风压××kpa。
运转车长:××(次)尾部风压××kpa。
列车司机:××(次)尾部风压××kpa,司机明白。
2.2.5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车站值班员应主动呼叫列车司机提醒注意运行(呼叫时机及用语由铁路局自定,跨局过轨机车执行所在局的规定)。
a.需要列车机外停车时;
b.图定通过列车变为停车时;
c.客运列车变更固定接车线路时;
d.基本闭塞法停用,改用电话闭塞法发出列车(包括反方向行车或以书面联络法行车时);
e.进站信号机故障改为引导接车时;
f.遇有大风、雨、雪、雾等不良天气,了望困难或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时。
2.2.6 上述各项呼叫,如未听到对方回答,应再呼叫两次;客运列车在××(次)前应冠以“客车”二字。
3.车机联控信息管理
3.1 信息分为重要信息一般信息。
3.1.1 重要信息内容:
a.线路不良、列车严重晃动;机车车辆燃轴或配件脱落;列车火灾或货物坠落;塌方落石或线路上有障碍物等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
b.无线列调设备故障。
c.列车司机、车站值班员错呼、错答车次、信号显示或进路。
d.铁路局认为有必要列入重要信息的内容。
3.1.2 一般信息的内容:
a.列车司机、车站值班员未按规定呼唤应答。
b.列车司机、运转车长未按规定核对风表压力。
c.铁路局认为有必要列入一般信息的内容。
3.2 信息传递
3.2.1 各铁路局应建立有关分局间、站段间、站段与分局联控办间、联控办与有关业务科室和分局领导间的纵向、横向信息传递渠道。
3.2.2 发生重要信息(c款除外),所列各种情况时,列车司机应立即用无线调度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车站值班员,并转告列车调度员。
3.2.3 车站值班员、列车司机、运转车长应及时填记《车机联控信息卡》(格式由铁路局自定),并于交班或返回本段退勤时,将“信息卡”交车站主持交班人员或机务段运用值班员。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收集、登记,次日将信息以电话通知关系单位,并定期报告分局联控办。
3.2.4 跨铁路局的信息由各有关分局或站段每隔三日进行一次电话联系,并登记。
3.3 信息管理台帐
3.3.1 铁路分局应设信息汇总、核查整改台帐。
3.3.2 站段应设信息输入、输出,核查处理台帐(各种台帐格式、内容由铁路局自定)。
4.附则
4.1 本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4.2 本标准由铁道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
4.3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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