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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
1993年1月21日,商检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员的管理工作,保证评审质量,促进国际间相互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定合格,予以批准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员可以接受注册的评审机构的聘任承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资格准则
第四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评定认可工作主要是依照ISO10011—2《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二部分:审核员资格准则》标准进行。
第五条 主任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大专或大专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五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四)个人素质: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和组织能力。
(五)行为准则: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第六条 评审员资格准则
(一)教育:评审员候选人应完成中等或中等以上的正规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二)培训:评审员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三)经验:评审员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经历;经历过五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过程;应了解有关产品制造、检验方面的知识和标准;
(四)个人素质:评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
(五)行为准则:评审员候选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认可
第七条 要求成为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正式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报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第九条 评定小组对评定合格的评审员做出评定报告,经工作委员会批准认可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发给评审员资格证书。
评定结果由工作委员会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否则,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对已注册的评审员实行监督管理,组织评定小组定期检查评审员的工作,并可根据检查结果对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该评审员作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循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由国家商检局制定。评定认可实施细则以及申请书、通知书、评定报告等由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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