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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93年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执行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科学教育
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履行商定的科学合作计划。
2.双方协助两国农业科学院的合作。
3.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六个教育代表团。每团四至五人,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代表团如下:
①地方高级教育官员代表团;
②教育行政官员考察团;
③师范教育考察团;
④中学校长代表团;
⑤出国留学生工作者代表团;
⑥在华留学生管理代表团。
4.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六个教育代表团。中方表示接受。代表团如下:
①教育委员会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②普通教育工作者代表团四至五人,十四天;
③电子自动化部门教育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④留学生指导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⑤教育器材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⑥轻工业部门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四天。
5.双方在本计划期间可根据需要互聘教师四至五人,有关互聘教师的具体事宜,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6.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每年向朝方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五十人。朝方表示接受。有关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等具体事宜,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7.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每年向中方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一百五十人,中方表示接受。有关派遣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等具体事宜,由两国教育委员会另行商定。
8.两国教育部门在本计划期间将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二、文化艺术
9.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政府文化代表团互访十天。
10.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每年派遣四十至五十人组成的艺术团参加平壤“四月之春”友谊艺术节,访问演出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11.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四十至五十人组成的艺术团(或杂技团)访问演出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12.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对外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3.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文化艺术部门教育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4.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电影周代表团互访十天。
15.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文物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16.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电影技术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天。
17.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18.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文学艺术总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19.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作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0.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作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1.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2.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音乐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3.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戏剧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4.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电影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5.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26.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摄影家同盟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27.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杂技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28.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革命博物馆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29.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四至五人组成的中国国家档案局档案技术考察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0.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四至五人组成的朝鲜国家文献库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1.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中国电影资料馆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2.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朝鲜电影文献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3.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中国国家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34.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35.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进一步加强友好联系和合作。
36.双方协助两国创作和文艺团体交换定期刊物、文艺作品、乐谱、美术复制品等资料。
37.双方协助两国新闻电影制片厂交换新闻电影素材。
38.双方协助两国电影发行机关履行交换影片交流合同。
39.双方协助中国国家图书馆和朝鲜人民大学习堂交换社会政治、科技书籍和有关图书馆工作经验的资料。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40.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华通讯社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央通讯社履行相互合作协定。
41.双方协助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履行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42.中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中国外国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代表团访问十四天。朝方表示接受。
43.朝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三至四人组成的朝鲜外国文综合出版社代表团访问十四天。中方表示接受。
44.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出版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45.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五人组成的印刷技术代表团访问十四天。
46.在本计划期间有关出版部门间的合作出版交流事宜,由两国出版部门另行商定。
47.双方协助两国出版印刷部门交换有关印刷出版方面成就和经验的资料。
四、卫生、体育
48.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健部履行商定的卫生合作计划。
49.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履行商定的体育交流计划。
五、展览及其他活动
50.双方在本计划期间派遣两人组成的美术展览会代表团互访十四天。
51.双方每年为对方国庆节举办电影招待会。
六、一般项目
52.未列入本计划而文化部门认为有必要交流的代表团(代表)可由双方另行商定派遣。
53.派出代表团(代表)的一方应在代表团(代表)出发一个月前将代表团(代表)组成、外文水平、逗留期限和访问计划以及出发前三周将代表团(代表)的准确行期和交通工具通知对方。
54.根据本计划发出的展品、解说词和资料应在展览会开幕两周前运抵接受一方。
七、财政规定
55.根据本计划交换的代表团(代表)、学者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支付他们在本国逗留的有关费用(食宿费、国内旅费、出境费、文化及医疗服务费)和按本国现行规定的生活零用费。
56.根据本规定交换的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按本国现行规定支付他们教育、实习所需的费用和奖学金及医疗服务费。
57.未列入本计划而由双方互派的代表团(代表)的财务支出,按本计划第55条款规定办理。
58.根据本计划交换展品的运费由发货一方负担,接受一方负担举办展览会所需的有关费用和回程运费。
如展品运往第三国,接受一方只负担到发货一方首都的运费。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千莲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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