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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总政治部:
你部干部部《关于牺牲病故军官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随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人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后,国家再指令性向企业安置人员非常困难。因此,应尽量减少指令性安置。为帮助解决军队的困难,同时考虑与地方的政策相衔接,建议将《意见》第八条改为:“
易地安置的牺牲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办理调动手续,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工作;病故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推荐。有劳动能力无正式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待业子女,由当地政府纳入劳动就业与社会发展规划,企、事业
单位在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199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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