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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清算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1992年京财工(1992)2083号文件,规定了下放国有工交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今年7月1日企业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后,为了搞好新财会制度与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衔接,做好工效挂钩的考核清算工作,现将1993年企业工效挂钩
办法中有关财务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工资的核算原则
按新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工资按如下办法核算:
1.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核定的,或自行清算经劳动部门、财政部门认可的工资基数,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月或季提取。
2.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计入当年管理费用,下浮工资冲减管理费用。
3.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工资基金结余(含工资储备基金结余)全部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并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置工资储备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工资储备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结存。
二、1993年企业挂钩效益基数的确定
1993年挂钩企业挂钩效益基数,以1992年计算新增工资的挂钩效益完成数作为基础做如下调整:
(一)调减项目
1.1992年机电产品出口价差按规定计算的视同数。
2.1992年实行中外合资经营影响视同数。
3.1992年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按规定计算视同数。
4.1992年提补国家流动资金按规定计算视同数。
5.1992年增提折旧按规定计算视同数。
6.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资金没有核入成本的,经批准1993年改进成本费用数。
1992年国家调整构成企业原材料、燃料成本主要部分的煤、电、气、钢材等价格影响按规定计算的视同部分,原则上不作为调减项目。
(二)调增项目
1.1992年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在实现利润总额后反映的部分。
2.盈利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盈利企业1992年实现利税基数抵减被兼并企业并入前的亏损,调整期满应自行核增的部分。
做以上调整后,如企业挂钩工资、效益比例倒挂严重的,或挂钩效益指准为负数的,需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局重新核定挂钩调控办法。
三、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经济效益因素的调整计算:
(一)挂钩企业由于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增利因素的剔除
1.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技术开发费改提取为列支办法影响的利润增加额。计算办法:增加额=按原办法实际应提取数-当年实际提取(上半年)和列支数。
2.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不再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网点建设基金等,影响利润增加额。计算办法:增加额=按原办法当年实际应提取数-当年实际提取(上半年)+企业7月1日以前提取数冲减1993年费用部分。
3.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以后,对在实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提前转作销售收入影响实现利税增加数。计算办法:增加额=发出商品转作销售收入数×当年销售利税率。
4.物资、供销等企业由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削价准备金,改为按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影响的利润增加额。
5.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大修理基金由计提改为据实列支办法影响利润增加额。计算办法:增加额=92年大修理基金提取数+92年中小修理费直接列支数-93年1-6月大修理基金提取数-1-6月中小修理费-7-12月成本列支的修理费。
6.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盘盈的固定资产、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变价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影响利润增加额。
7.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由原来直接转入专用基金改为计入其他销售收入影响利润增加额。
8.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由于投资净收益影响利润增加额。
9.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经批准减免的税金(含新产品免税、以税还贷的免税额)并入实现利润总额的部分(按实际应交税金核定利税基数的按核定基数口径计算。
10.根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清产核资试点企业应由成本或营业外摊销的以前年度潜亏(含产成品清查挂帐损失、清理出的潜亏挂帐数)实行冲减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办法后,当年比计划少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挂帐,影响利润增加额。
11.以前年度潜亏挂帐(含产成品清查挂帐损失、清理出的潜亏挂帐数)经批准当年比计划少消化的部分,影响利润增加额。
(二)挂钩企业由于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减利因素的还原计算:
1.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新的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幅度影响利润减少额。计算办法:减少额=按93年6月末固定资产原值口径7-12月提取的折旧(即7月份折旧×6)-93年1-6月提取的折旧。
2.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变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以后,企业原在产成品、在产品中已分摊的管理费用转入递延资产随销售随摊销,在当年实际摊销的这部分前期费用影响利润减少额。
3.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按应收帐款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大于当年实际核销数影响利润减少额。计算办法:减少额=本年坏帐准备金提取数-当年坏帐损失核销数。
4.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按《衔接办法》6月30日前的借款在7月1日前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及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按其承受能力在当年财务费用或暂挂递延资产科目处理;7月1日以后新借款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在
当年财务费用中列支。在考核工效挂钩效益完成时,对于企业(不包括实行新制度前已试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6月30日前的长期借款7月1日后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及7月1日后借入的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部分进行换算考核。
5.企业因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其他影响效益因素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个别行业或企业由于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较大的,报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处理。
(三)1993年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提高构成成本主要部分的煤、电、钢材等价格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但对部分企业经过努力消化确有困难,需要少下浮或不下浮的,要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财政分局审核,统一由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批复;在没有批复以前,先按规定核算当年的工资总额,待批复后,次年再行调整。
四、企业计提新增工资的控制
企业计算污染扰民、市政整治道路搬迁、机电产品出口价差、中外合资或改组成股份制企业影响当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政策调整因素,可以按计算结果计提新增工资;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因素增减相抵净额,可以视同或剔除计算当年完成效益指标,但计提新增工资最多不得超过
15%;企业原材料、能源、利息等增加成本因素,根据影响额大小,经批准最多视同到不下浮工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解决,报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另行研究解决。
五、实行减亏(补亏)挂钩办法的企业,提取奖励工资办法不变。企业完成减亏(补亏)任务,扭亏为盈后,需要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和挂钩效益基数。
六、工资清算表的审核和上报要求
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含计件工资办法、包干工资办法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企业主管财政分局,在企业年度终了前要依据本补充通知对企业经济效益政策调整因素的计算及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影响经济效益因素的计算进行预审,并在企业编报年度决
算时进行最终审查,需要报请市财政局核准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分局要按程序报请批复。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挂钩清算表及文字说明材料,经主管财政分局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随决算报表一同报市财政局工管处。基层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随企业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
七、本规定未加补充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实行工效挂钩的物资、供销、文教、城市公用等非工企业比照执行。
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增长费用清算表(略)。



199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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