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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严格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补偿贸易项目,其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或产品的出口涉及进、出口许可证问题,包括企业经营中扩大经营范围、增、减原批准的许可证数量、一次性出口许可证商品等,均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正式行文报经贸部,经贸部
审核后,以部函正式批复。
二、在经贸部正式批文规定的许可证数量内,凡企业自产产品,符合批文规定的、发证机关应根据批文核准发证。凡没有经贸部对该企业许可证的部发文或部函发文的,一律不予发证。各发证单位应严格审查。
三、再次重申,不准外商投资企业擅自收购产品出口,一经发现,均按非法经营处理。如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而需收购产品出口,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报批。



199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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