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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上海、深圳两市进行股份制试点,并将采用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方式吸收外资,据悉已有一些公司申请发行B股。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吸收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是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试验。国家尚无健全法律,两市经贸部门应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研究有关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的地方法规,搞好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凡设立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内现有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都属利用外资,经贸部门都应依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其合同、章程及确认是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要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
合营合同和章程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并由经贸部门审批。审查的依据,除应符合上海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将颁布的有关股份公司的条例、规定外,其它各方面均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199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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