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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部分道路禁止拖拉机行驶的通告
广州市政府


通告
为加强本市交通安全管理,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与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三的九月十五日起,在本市下列路段全天禁止拖拉机行驶:
市区道路:中山二横路以西(含二横路)、芳村大道(广中码头和珠江大桥西桥头以东)、南岸公路、环市西路、广园西路(旧广花线以东)、工业大道尾、广州大道南、沥■ 路口以北、黄石路以南、广从线龙口路段以南、广汕线东圃路口以西。
近郊道路:新港东路至赤岗公交站场路口、黄埔大道、港前路、港湾路、旧广深线、大沙东西路、开发区内各道路、中山公路、广深公路(至江南大桥)、五山路、瘦狗岭路、广汕公路(至博罗交界处)、沙太路、广从公路(至新市交界处)、广花线路(至梯面布岭)、江村路段(雅
瑶南桥头)、广槎路、广清公路(广州市管辖路段)、107国道(至清远交界处以南)、广佛公路(广州市管辖路段)、广中公路(至鱼尾桥)、105国道(广州市管辖路段)。
二、外地拖拉机一律不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再办理拖拉机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核发牌照、年度检验、驾驶员学习、考试和发证等业务。
四、拖拉机因耕作需要在禁行道路往来的,必须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中队)批准,并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方可通行。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驾驶员予以警告,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扣五个月以内驾驶证。
六、番禺市、花都市、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的市、县级公路,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由各市、县公安机关拟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七、本通告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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