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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49〕号,1993年7月31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体改委、市保险公司、市乡镇企业局、市税务局《关天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在市政府领导下,晚市乡镇企业职工冥行退休养老保险,从试点到推行已历时五年多,参加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达到六万多人。五年来的实践证明,乡镇企业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对稳定乡镇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挥
了很大作用。现根据农业部〔1992〕农(企)字第20号文《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川委发〔1993〕5号文《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北培区、沙坪坝区仍按重府发〔1992〕54号文件执行)全面推地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的企业、乡(镇)、村、组集体企业、区(县辖区)、乡、镇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经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人民保
险公司联合审查核实后,均应实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由当地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同时,要积极引导乡镇联户、户办企业实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
二、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仍坚持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一)国家扶持部份: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0%提取,税前列支,计入企业生产经营城本,执行新会计制度后,有关会计处理按新会计制度办;(二)企业自筹部
分:由企业从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福利费中提取20-30%,从税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部分;(三)职工自筹部分:由职工个人按不低于本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职工工资总额指允许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
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人民保险公司要保证养老保险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增殖,凡交付养老保险费在两年以上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向人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经审查,企业确有还款能力的,保险公司应在该企业所交保险金总额的80%以内发放不超过六个月的短
期借款,以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
四、关于退保问题。乡镇企业职工退体养老保险,属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部门)不得在投保期间集体退保。因特殊情况确需退保的,也要经区、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意,报区、市、县乡镇企业退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批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9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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