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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四十项集资、基金、收费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委发〔1993〕20号,1993年7月28日)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
根据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下列四十项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基金、收费项目予以取消。项目名称如下: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2.农村宅基土超占费
3.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土地登记费,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费,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5.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6.乡镇船舶管理费
7.渔船渔港管理费
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10.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
11.农机管理业务指导费
12.水利工程管理费
13.小型农田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管理费
14.林政管理费
15.林区管理建设费
16.森林资源更新费
17.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18.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19.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20.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21.农广校学员误工补贴
22.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
23.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
24.乡村医生补助
25.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
26.农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
27.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28.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
29.农民群众看电影集资
30.农村改水集资
31.农村办电集资
32.基本农田建设集资
33.农村教育集资,除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它一律取消
34.农村改厕集资
35.农村鼠防集资
36.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
37.重庆宁庆龄学院在农村的集资
38.重庆市妇女活动培训中心在农村的集资
39.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
40.县市以下的区、乡、村和城镇街道幼儿园等审核费
各区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的报刊发行、畜禽防疫、农技服务、农村承包合同公证、粮食购销合同公证、各类社会保险和募捐等项工作,都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要坚决纠正在上述各项工作中的强制和摊派行为。
坚决纠正婚姻登记、中小学杂费、农村户籍管理、个体工商登记、办照办证以及其它一切收费环节上的“搭车收费”。
这次市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四十项集资、基金、收费项目以及有关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允许留死角,不允许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变相收费。对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部门坚决查办,从严处理,决不如息迁就。



199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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