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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股份制试点企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93)财改字第20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县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级管理,并接受当地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须向市级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复印件备案。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前,应根据本市转发财务通则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与原执行的财务制度对照,并相应转换为新财务制度办法,建立新帐。
四、股份制企业除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外,仍应执行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
五、股份制企业在筹建时发生的筹建费用,应事先编制预算抄送主管财政机关监督、执行。建成后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编制决算,并提出摊销的期限、办法,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六、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分得的股利,经主管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可暂作为企业借款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定。
七、股份制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办法。企业应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主管财、税部门按“两个低于原则”(见后附)核定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后执行。
八、股份制企业的财务报表要按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
九、股份制企业在转换衔接财务制度及执行本规定时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财政部门研究批准后进行处理。
十、按财政部规定,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如因时间差问题未按新制度处理的,均应自7月1日起调整。
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改字第2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一、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所有企业的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务制度。
二、为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股份制试点企业从事单一经营的,应执行相应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实行多种经营的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和本规定。
2.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折旧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如发生选定的折旧年限短于国家规定折旧年限的,在纳税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最短年限进行调整。
3.股份制试点企业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由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行核定。
4.股份制试点企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支出仍在营业外列支,其中滞纳金和罚款应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5.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6.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费用支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调整。
三、本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在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及本规定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1993年6月17日
199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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