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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我市城区内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的交通管理,整顿交通秩序,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建设步伐,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从事城市客运。对目前从事违法客运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现有已领取号牌并办理了货运手续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必须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指定的运输市场停放。 三、残疾人专用车,应凭残联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只准作为残疾人代步工具,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准载客、载货;严禁非残疾人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从事违法营运的机动和非机动三轮车,公安部门可以没收其营运车辆。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发自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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