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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了明显加强。但由于全省2243处无人看守道口多数还没有实行监护,道口交通肇事仍频频发生。1990年以来,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发生632起,死亡140人,伤258人,撞坏各种机动车辆963台,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1896万元。为保证铁路安全行车,杜绝道口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干线铁路、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应逐步改建立交桥。各市、地、州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改建立交桥的计划,报省道口办,以便纳入铁路和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分步实施。
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公布〈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经交〔1986〕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本着“谁受益、谁负责、谁监护”的原则,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组织群众进行监护。首先把哈大、长图、平齐
铁路干线较繁忙的道口昼夜监护起来,其他道口视情况实行定时监护。为解决监护经费问题,省政府决定对省内机动车辆(含参加营运拖拉机),征收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收费标准:客车20座以上每辆年收费20元、20座以下每辆年收费15元,载重货车2吨以上每辆年收
费15元、2吨以下每辆年收费10元,小汽车每辆年收费10元,营运拖拉机每台年收费10元,三轮车、摩托车每辆年收费5元。由交通部门在征收养路费时一并征收,统一上缴市、县(市、区)道口办。过去的有关收费和铁路出资的道口监护费,可按原办法执行,不足部分逐步修改
完善。收取的道口安全监护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用于道口监护和道口设施建设。每年收入、支出,由市、地、州道口办汇总报省道口办审查备案。对于监护的道口要逐步修建简易适用的道口房,增设报警信号,各级保险及铁路部门要给予资助。
道口安全监护人员由市、县(市、区)道口办负责选聘和管理,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职责及作业纪律,对不坚守岗位、因离岗发生交通事故的,按吉政发〔1988〕32号文件第十条处理。对不听监护人员指挥,抢越道口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负责。监护人员上岗前,铁路工
务部门负责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县(市、区)道口办发放无人看守道口监护证,各级道口办和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道口安全监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三、按照国家七部委经交〔1986〕161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内多处道口,原则上只保留一处”的规定,要合并或封闭一批。合并或封闭后,机动车辆可绕道通行,沿线两侧人民群众过往铁路,根据实际情况可留出人行道,给予方便。各铁路分局要
会同市、县(市、区)政府尽快实施合并或封闭计划,对合并或封闭中需保留的道口,要报省道口办审批。
四、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要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道口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吉政办发〔1986〕211号)规定,配齐道口办工作人员,加强办公力量。凡是已撤销或停止工作的道口办要立即恢复;因人员变动未配足的要重新选配好,马上到位工作。

对道口数量多、交通较繁忙的县(市、区),铁路应派专业人员参加道口安全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城建、农机、公安、保险部门,还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经常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道口安全,当好政府参谋,发挥职能作用。
五、专用铁路、地方铁路,也要参照本通知执行。对无人看守道口,由受益单位负责监护。今后凡新建、改建铁路,一律实行有人看守或监护,不准再设无人看守道口。
六、铁路分局在铁路公安处应成立道口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警察,在公铁平交道口行使交通警察的权力。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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