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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市场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我市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整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市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镇以出让方式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仍未足额缴纳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程序另行确定开发单位。 二、凡已列入我市今年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尚未办理用地手
续的各开发单位,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用地资格,由市建委、规划、土地等部门将土地另行安排给其他开发单位。 三、未办理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手续就直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费,或者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或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投资就建设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199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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