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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广大职工学习外语、提高外语水平,在我区形成自觉学习和应用外语的风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八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强化外语教育,并对自学外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外语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自学掌握一门外语,经考核达到规定水平者,每月发给十五元的外语津贴;多掌握一门外语多发一份津贴,依次类推。
属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其掌握的第二外语经考核达到规定水平的,也同样享受外语津贴。
二、外语水平考核的语种、方法及对象。
(一)考核语种:目前暂定英、法、德、俄、日、泰、越语。英语每年考两次,其他语种每年各考一次。
(二)考核形式:笔试和口试相结合,口试着重考核听、说能力。考核顺序为先笔试,笔试合格再进行口试。两项考核均合格者,由自治区教委、科委、人事厅、科干局联合发给合格证书。凭证书申请外语津贴。
(三)考核对象: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专院校、中专和中、小学的在职职工。
一九八五年以来出国留学获博士、硕士等学位后归来的非外语专业或留学于与原学外语不同语种国家的外语专业毕业的在职职工,可免于考核,直接申请领取外语津贴。
三、外语津贴经费来源。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本单位从财政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中开支;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减拨事业费已到位的科研单位,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外语水平考核工作委托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强化外语教育,加快培养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才。
(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的小学均要开设外语课程;其他县(市)的小学,有条件的,也应开设外语课程;暂时无条件开设外语课程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三至五年内全区县城以上的小学都能开设外语课程。
(二)全区各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外语教学,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培养学生的外语阅读、应用能力。
(三)全区各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外语教学,鼓励高校学生在英语达标后再自学第二外语。在专业教学中要增设专业外语课程,并逐步加大其所占比重。
(四)鼓励学校选择适当科目进行外语教学。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形式的外语教育。凡经自治区教委组织的自学考试外语科目合格者,均承认其单科合格成绩,并可计入有关学历考试的累计科目中。
五、加强应用外语的环境建设,促进外语应用水平的提高。
(一)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及外语知识,广播、电视要定期、不间断地开办不同语种、不同层次的外语教学讲座,并增开一些外语节目。各类报刊、杂志要重视加强学习外语、应用外语的宣传和外语知识普及的工作。各文化娱乐场所要注意开展丰富多彩、有吸引力的学
外语、用外语的活动。
(二)各开放地、市、县所在地的街道及社会服务行业的名称牌和广告牌,均应采用中英对照的双语标牌。
(三)城市地图、导游图中文字标注和说明部份均应采用中外文对照双语印刷。
(四)各地、市、县的涉外部门和服务单位,应认真进行工作人员的外语培训,直接向外宾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外语的读、听、写、讲能力。
六、为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自治区教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科委、经贸委、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科干局、工商局和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自治区学习外语协调工作小组。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委,负责处理和协调日常工作。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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