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中不应接受委托人将资金转存于本事务所帐户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中不应接受委托人将资金转存于本事务所帐户的函”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如果存在请立即纠正。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中不应接受委托人将资金转存于本事务所帐户的函〔(93)会协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据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反映,秦皇岛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公司验资时,让申请单位先把注册资金汇到会计师事务所所在银行的存款帐户上,一个月以后才进行验资,两、三个月后才出验资报告,从中吃利息。另据我们了解,其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也有类似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
不妥的,不符合我会印发的有关验资的规定。
现特通告如下:
一、请河北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核实秦皇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属实,应当立即纠正,将所存企业资金连同利息,全部退还委托验资的企业,并请将发生的情况和原因告知我会。
二、请其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这一情况通告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凡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即刻纠正,迅速退回验资单位的存款及其利息,并在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1993年3月29日
1993年4月17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