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通报》(国办发【1993】18号),现予转发给你们。
这个通报所指出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进行和深入发展,因对外交往、尤其是因经济贸易、科技交流与合作而需要派遣团组、人员出国(境)的,出国(境)审批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快审批速度,提供
各种方便。但对于以各种名义组团,而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实际是出国(境)旅游的,要切实把关,严格控制。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还指示,各地、市、县及区直各部门、厅(局)的领导同志,确有必要时可以出国(境),但不宜过多地频繁出国(境),以便集中精力,抓好本
地区、部门的工作。
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通报进行一次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以各种名义组织和参加出国(境)旅游的现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1993】18号
最近,某协会下属的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向部分省市的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发文,擅自组织“国际化经营代表团”赴美国考察。组团对象是经济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企业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企管办(处)负责人,拟用三周时间到美国纽约、新泽西、华盛顿、旧金山、硅谷
高科技城、洛杉矶六个地方,途径东京或香港回国。出国人员每人需交出访费用四千九百五十美元和一千五百元人民币,均由本人所在单位负担。该中心还确定了奖励办法:选派十五人出国的协会,可免费派一名主管培训工作的同志参团;选派不到十五人出国的协会,每选派一人可得奖金
一千元人民币。上述情况说明,这是一个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借“考察”之名组织公费出国旅游,牟取私利的典型事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已责成该中心立即停止此项组团活动。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以“考察”、“培训”、“研讨”等各种名义组团到独联体国家和美、日、西欧等国家和地区,而实际是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是个别现象;也有不少是通过“港澳游”、“马泰新游”和“边境游”等渠道,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这些做法,不仅花
费很大,收效甚微,增加企业负担和财政支出,而且严重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影响很不好,广大干部职工对此意见很大,必须予以坚决制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规定,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各地区、各部门、各
单位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不得从中牟取私利;任何单位不得派人参加以各种名义组织的公费出国(境)旅游,收到这类通知应予拒绝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国(境)组团的审批制度,
对巧立名目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必须坚决制止;对未经审批擅自组团的,一经发现,必须作出严肃处理。各级外事和公安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过程中,做到切实把关。各级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对这类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员。



1993年4月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