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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算机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经委关于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算机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区经委《关于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为了加快我区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步伐,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对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应继续采取以下扶植、鼓励政策:
一、区内各级安排的建设项目,要把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作为重要的技术支撑和重要的资金投向,把应用计算机所需要的投资列入总投资计划中。
二、在审查、评估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审查微电子技术的应用程度,凡需要和有条件应用微电子技术的项目,都要积极采用。
三、企业的发展基金,尤其是减免调节税增加的发展基金,要优先用于计算机推广应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可用于计算机推广应用。
四、各级财政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划拨技术改造资金时要划出一定资金,用于计算机推广应用。
五、每年在安排科研三项项目中,应优先安排计算机推广应用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项目。
六、各有关部门和自治区计算机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共同努力,每年多争取国家计算机应用专项贷款,各行业的重大项目,要争取列入国家“倍增计划”专项。对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各家银行要象支持技改项目一样,给予贷款支持。允许企业税前和利用项目新增利润还贷。
七、由于计算机技术是高新技术中的核心技术,所以,企业推广应用计算机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计入当年生产成本,累计数额较大或微利企业,允许在三年内摊入生产成本。
八、计算机与传统的固定资产概念不同,计算机作为固定资产应包括硬件(含主机和各种外围设备)、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三部分,因此,开发应用软件和购进应用软件的投资应纳入技术进步投资范围。微型计算机折旧期限为三年,超级微机折旧期限为五年,小型计算机(含各种工作
站)折旧期限为七年,大中型计算机折旧期为九年。折旧费免交能源交通和预算调节基金。折旧费除用于归还计算机应用项目贷款外,全部留给企业专门用于更新计算机系统。
九、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下同)购买计算机后,其安装调试、日常使用中的易耗品可以摊入生产成本。人员培训费用可在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为某一应用项目、技术引进项目服务的计算机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投资计划中。维护费和修理费应在电子机具
运转费中列支。
十、为计算机推广应用服务的技术型企业,如应用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培训、维修等技术服务单位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银行要给予贷款。
十一、计算机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所需的合理资金,根据专业银行的分工,原则上由农业银行按照有关信贷政策、办法帮助解决,并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具体办法由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会同自治区计算机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拟定。
十二、采用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计算机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经批准可按国务院国发【1984】44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十三、为消化吸收国外技术所需进口的计算机样机及少量关键配套部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经科【1986】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产品税、增企税和进口关税手续。
十四、计算机推广应用成果是重要的科技成果。为了促进计算机推广应用,需要单独进行成果奖励。每年由自治区计算机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和自治区经委在全区组织一次计算机应用成果评审和奖励。获奖的技术人员,可作为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和职务的重要依据。奖励分别设(1)计
算机开发项目奖,由自治区评比并奖励;(2)计算机应用项目奖,由自治区评定等级和奖金数额,受奖单位出奖金,奖金税的处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2】52号文件执行。
十五、各地、市和区直委、办、厅、局要调整和充实计算机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范围是:执行政府有关计算机推广应用方面的政策;为地区行署、市政府、行业提出政策草案;计算机推广应用项目的计划管理并协调解决项目资金;计算机推广应用项目成果管理以及
计算机推广应用的其他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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