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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市区营运载客的通告
广州市政府


通告
为加强市区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道路的畅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两轮摩托车在广州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的道路上营运载客。凡违反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并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二、希望广大公民自觉维护广州市的交通秩序,不要乘搭非法客运的两轮摩托车。
三、本通告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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