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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1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区中宁县卫生局关于异地经营药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药品管理法》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在对企业名称、地点、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核定后发给的,擅自设点、改变经营方式、增加经营范围,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河南省新乡市中原医药公司在中宁县设置药品销售点和擅自委托他人销售药品及中宁县农民不具备规定的药品经营条件而非法销售药品,均应依法严肃查处。



199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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