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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已印发各地、各部门,为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国发[1993]33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各地为吸收外资兴办工业、农业、国际旅游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而需设立的各类省级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商贸开发区等),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地自行兴办的、未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开发区一律不得使用“开发区”这一名称。对条件较好,可办成省级开发区的,由所在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提出前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经委、土地管理局、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核论
证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仍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省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全省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总体发展战略。
2、必须符合所依托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区内各分区的建设也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必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面积,坚持依法审批土地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4、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自费开发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特别要注意利用外资,做到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建成一片,发展一片,收益一片。
5、必须与所依托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相结合。进区项目,以工业项目和科技项目为主,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出口创汇的项目,特别要注意引进国内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6、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大胆探索和积极建立开发区的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率先进行各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四、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是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区域。各地要抓紧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分区的详细规划,于明年四月底前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要严格按省政府批准的范围进行开发,不得突破
;确需扩大开发面积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自行制订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为规范全省开发区和产业新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确定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开发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施行。
六、各地对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加强领导,加快开发建设步伐。省级开发区在批准设立一年后,基础设施仍不能满足办厂条件的,二年后无项目投产的,予以撤销,待条件具备后,重新审批。




199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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