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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在繁荣经济、活跃流通、扩大就业、积聚社会闲散资金、增加财政收入、方便群众生活、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到1992年
底,全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90.3万人,注册资金20.5亿元,1992年实现产值、营业额101亿元,向国家缴纳税金9亿元,占全区工商税收总额的14.1%。但是,我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数仅占全区总人口的2.08%,个体私营工业产值仅占全
区社会工业总产值2.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经济发达省区相比,差距更加明显。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全区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大力发展。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在政策法规和舆论导向上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切实支持多种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办新兴行业,鼓励和引导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在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要引导利用当地资源向专业村、企业群体发展;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引导向专业市场、向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方面发展,不断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领域。
(二)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应措施。各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只要条件具备,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需要发展多少就发展多少,能发展多快就发展
多快。在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的总目标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领域的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的比重有所不同。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
(二)允许具备经营能力的私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允许区内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边境从事贸易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到国外、境外经商办企业,出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可以按有关规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小型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受聘到私营企业中任职。国家机关转换职能并与机关脱钩的富余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可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干部、
复员退伍军人到私营企业就业,或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其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的技工、人才交流中心代存或管理,确认其原来的身份。
(五)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和重要商品需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直接为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核准登记发照。申请者持有关证明、材料,可到我区任何一个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六)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国家税法规定交纳税款。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对于符合减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费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减免管理费手续。
(七)各专业银行及信用社对从事科技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比照同类国营、集体企业利率给予贷款支持。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发放小额固定资金和简易设备维修贷款。
(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建厂使用土地,城建部门应根据规划划定用地位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提供用地保证。
(九)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培育市场体系结合起来,鼓励部门、单位、群众集资兴建各类市场,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位。鼓励机关、企业、团体、居民利用临街房屋改造成经营门面。
(十)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负担。各有关部门要清理收费、摊派、罚款方面的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能作出收费规定,已作出规定的一
律废止。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和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票据。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没的行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十一)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由于乱收执照而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经济赔偿,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严禁侵占、赎买、平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资产;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随意变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
(十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三、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工作的领导,要分工一名领导抓这项工作,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经商,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优质服务、贡献突出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给予表彰;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出版物、走私贩私、吸毒贩毒和欺行霸市、坑蒙拐骗、偷税漏税
、乱摆乱卖、妨碍市容卫生、交通安全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取缔,依法惩处。
(三)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纽带和桥梁,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
德教育,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做爱国、敬业、有道德、守法纪的经营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将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以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振兴广西经济做出新贡献。



199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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