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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市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 伞⒎ü妫岷媳臼惺导是榭觯贫ū咎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的审批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务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于本例。
第四条 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第五条 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第七条 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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