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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
市政府



一、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死亡:指将树木砍伐、主干折断、树干环状剥皮、损伤根部二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可能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二)损伤:指将树木剥皮、撞伤、撞歪或其他损伤而未致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三)胸径:指树木从地面起量至一点三米处的直径(树木分叉处低于一点三米的,以分叉处的直径为准)。

三、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只按标准收取迁移费。

四、常绿乔木、灌木的赔偿费标准,按落叶乔木、灌木的赔偿费标准的二至五倍执行。

五、攀缘植物的赔偿费标准,按灌木的赔偿费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随《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并执行。附: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表

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表
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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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赔偿金额(单位:元) │
│类别│ 规 格 │单 位├────┬───┬──┤
│ │ │ │ 损 伤 │死 亡│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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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胸径不足5厘米 │ 株 │ 5─25 │ 50 │ 20 │
│ 落 ├───────────┼───┼────┼───┼──┤
│ │胸径5─10厘米 │ 株 │ 50─90 │ 150 │ 40 │
│ 叶 ├───────────┼───┼────┼───┼──┤
│ │胸径11─15厘米 │ 株 │ 60─100│ 300 │ 50 │
│ 乔 ├───────────┼───┼────┼───┼──┤
│ │胸径超过15厘米,每增│ 株 │ 30 │ 100 │ 40 │
│ 木 │加1厘米,赔偿费增加 │ │ │ │ │
├──┼───────────┼───┼────┼───┼──┤
│ │冠幅不足0·5米 │ 丛 │ 10─25 │ 40 │ 20 │
│ 落 ├───────────┼───┼────┼───┼──┤
│ 叶 │冠幅0·5─1米 │ 丛 │ 30─50 │ 80 │ 40 │
│ 灌 ├───────────┼───┼────┼───┼──┤
│ 木 │冠幅超过1米 │ 丛 │ 60─100│ 160 │ 80 │
├──┼───────────┼───┼────┴───┴──┤
│ │直径不足1厘米 │ 枝 │ 2 │
│折损├───────────┼───┼───────────┤
│落叶│直径1─3厘米 │ 枝 │ 8 │
│树木├───────────┼───┼───────────┤
│枝条│直径超过3厘米,每增 │ 枝 │ 3 │
│ │加1厘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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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芍药、月季、 │ 朵 │ 5 │
│ 摘 │玉兰、厚朴等 │ │ │
│ ├───────────┼───┼───────────┤
│ 花 │菊花、大丽花等 │ 朵 │ 2 │
│ ├───────────┼───┼───────────┤
│ 摘 │灌木花 │ 枝 │ 5─10 │
│ ├───────────┼───┼───────────┤
│ 果 │果实 │ 个 │ 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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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皮│各种草坪 │平方米│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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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绿地 │平方米│ 0·25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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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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