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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简化规划、用地及设计审批、工程管理、环保管理等方面办事手续,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以加快外资工程建设进度,促进外引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二条 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的外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的由市外资委审批,县、区负责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审批,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条 岛内各区的外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的由市外资委审批,在建设单位资料报齐后市规划局7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或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图纸(含市政工程)经审查,7天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批
,市规划局在资料齐全后7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或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图纸(含市政工程)经审查,7天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按个案优先办理,如资料不全,可先发证号(一书两证)再补办手续。
第五条 已经审批确定的项目可直接办理“两证”手续(“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六条 岛外县、区所批项目,其用地超过法定审批权限的,委托县、区土地管理局代市政府拟办批文,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期限不超过七天)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区投资项目用地,需上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市土地局审核后由市政府转报,转报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报送文件齐全后,七天内画出用地蓝线图;在完成征地拆迁摸底及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后,十五天内拟办批文,办好用地红线图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设计审批
第九条 由县、区引进审批的外资生产性项目下放县、区组织审批设计。
第十条 由建委审批的外资生产性项目可直接报送初步设计。一般项目6天内办给批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在3天内提出审查意见,修改后6天内办给批文。
第十一条 外资工程可委托境外设计单位与境内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也可请境外设计,聘境内设计单位作顾问。
第十二条 市确定的重大外资工程,有特殊情况,可随报随办。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中涉及消防、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局、总工会、防疫站)、民防办的审批工作,由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简化审批手续的措施,原则上接文后7天内应予批复。
第十四条 外资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审批方法另定。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外资投资项目招投标一律由业主负责进行。业主有困难,可委托造价管理站、监理公司、建筑技术咨询公司等代办。
第十六条 外资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申办“施工许可证”,三天内核发。
第十七条 外资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由质监部门监督施工质量;电梯、消防、高压容器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其余生产工艺设备、装饰工程可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市属项目由市建委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区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 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单位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允许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第六章 环保管理
第二十条 在规划许可的开发区内,凡属中小型、无污染或污染小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提供完整后三天内批复。大型或污染严重的项目,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十天内组织专家论证并予以批复,对于污染不严重并符合开发区总量控制内的大型项目,可先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
三天内予以批复,然后按批复要求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成片开发工业区实行先评价后建设,开发区内实行总量控制,减少污染不严重的单个建设项目重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对于需要单独进行环评的项目,可根据排污情况及四邻区域的环境功能要求,尽量采取单项评价,节约开支和缩短时间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外资建设项目提早介入,超前服务,讲明要求,少走弯路。抓住关键环节,减少审批程序。在投资者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三同时”保证之后,环保部门可不参加设计审批。
非工业性项目建成后,市环保局按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要求进行验收。
工业性项目建成前一个月,办理“三同时”预验收和申办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验收。达不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要求的,视其造成污染后果,依法监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外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图(略)。



199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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