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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22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偏低的问题,
协调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有关规定,现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由原200元、500元和800元,可调整为1000元、1500和2000元。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固定资产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审核,征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集体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摊销期限。
三、有关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原则规定,仍应按现行的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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