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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7月14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教委: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以及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务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教财〔1992〕42号文执行,并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提取部分考试费
1.对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一考生0.6元的标准提取。
2.对参加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一考生1元的标准提取。
3.对参加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次1元的标准提取。
4.对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及第二学位入学考试的考生缴纳的报名考务费,按每人次2.5元标准提取。
5.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每年举办两次的全国性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EPT),语种有英、俄、德、法、日等,包括笔试和听力,报名考务费标准按每考生40元收取。对全国几大考点收取的报名考务费的提留比例,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与考点协商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国家教委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综合服务费(公杂费)按每人50元收取。
2.服务中心代收费按有关部门的现行标准执行。
3.加急费、咨询费、住宿费按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证费
国家教委有关机构办理国家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和教师的学历、文凭等材料的认证,收取认证费每份15元。
五、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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