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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偏低的状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根据人薪发〔1992〕4号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范围
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党派,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部门和单位,目前奖励工资(奖金)标准低于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以提高到三个月基本工资;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这次不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
二、奖励工资(奖金)的具体标准
为有利于今后的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要改变过去平均发放的办法,将奖金与本人的责任大小和实际工作挂起钩来,按担任职务适当拉开差距。新增发奖励工资(奖金)的月标准为:部长55元、副部长47元、司长40元、副司长35元、处长30元、副处长26元、科长22元、副科长19元、科办员和工人16元。
三、奖励工资(奖金)的经费来源
这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首先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节余中开支;经费结余不足需要增加开支的,可从年度预算中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帮助解决。
四、发放奖励工资(奖金)的办法
各部门、各单位在发放奖励工资(奖金)时,可与原来的20元合并一起按月发放。奖金的发放应与工作人员的实际贡献结合起来,要体现奖勤罚懒,凡是由于本人原因长期脱离本岗位工作的,应酌情减发或扣发奖励工资(奖金)。
五、本通知适用于奖励工资(奖金)低于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在京事业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纪律,切实将中央国家机关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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