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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和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旅游、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进行合作。为此,确定下列主要方式: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日;
  ——互派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及表演艺术家访问演出;
  ——互派作家、电影家、美术家和其他艺术家访问;
  ——相互举办造型艺术、工艺美术和其他展览;
  ——邀请对方文化、艺术活动家参加双方举办的艺术节、比赛及其他国际文化活动;
  ——鼓励两国艺术团体、创作协会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在舞台艺术领域共同排练剧目并合拍影片。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协助并鼓励学者和专家参加双方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鼓励和支持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育书籍。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将鼓励两国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交流体育运动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第五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旅游组织发展合作关系。

  第六条 双方支持有关机构在文物保护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两国博物馆和图书馆之间进行合作,并交换各种图书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这一领域的专家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为实现本协定的规定,将签订执行计划并商定互利的财务机制。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有关领域的合作计划。

  第十一条 有关对本协定准则的解释和运用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或谈判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奥·阿依道格德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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