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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期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互派高水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二)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在对方国家互办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也可进行表演或举办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四)双方同意对两国有关机构之间商定的交流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这种协助的性质和范围由两国有关机关商定。
二、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并促进出版新闻、电视和广播领域的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这些领域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电影交换,鼓励电影专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举办电影专题讨论会。此类交流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文学、翻译、出版
双方鼓励各自的作家、翻译家、出版工作者和印刷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以利于进一步相互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
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为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人员到对方国家进行深入的业务交流提供便利。具体项目将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促进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教育方面的交流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和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三日续签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中有较全面的规定。
六、园林、历史古迹保护及有关事项
双方鼓励两国的相应机构在公园、城市和园林规划、环境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各自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的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法律和规定
双方根据本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和进行的活动必须符合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获得资金方面。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计划所进行的官方项目,派遣国原则上负担所需费用,接待国对此提供适当的方便和协助。
(二)民间项目的财务问题由两国有关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三)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济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十、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计划期限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亨利·卡托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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