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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将促进扩大和加深两国之间的政治、经贸、科技和文化的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国际问题和地区冲突。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原则,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拉赫马图拉耶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于杜尚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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