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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畜禽防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畜禽防疫实施办法》(宁政发〔1986〕7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家畜禽防疫的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猪瘟和鸡新城疫的免疫程序,按照本办法附件执行。
二、附件(二),即《家畜禽防疫收费标准》废止。
“附件”(一)改为“附件”。



199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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