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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市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八个文件:


一、关于颁发《天津市计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革发〔1979〕105号)
二、批转市标准局拟订的《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3〕11号)
三、关于城市节约用水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1〕46号)
四、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津政发〔1983〕162号)
五、批转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津政发〔1984〕185号)
六、关于对《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06号)
七、批转市计委、市物价局《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津政发〔1988〕35号)
八、关于对《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07号)



199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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