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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土地管理局、省建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土地计划管理制度改革,使征用土地工作既能搞活,又能严格执行计划,管住管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土地计划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土地利用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管好用好土地的重要手段。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贫乏,人地矛盾日趋尖锐。进一步加强土地计划管理和宏观控制,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对于缓解我省人口与土
地的尖锐矛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把土地计划管理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珍惜土地、保护土地和管好用好土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国土观念和计划用地意识。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土地计划管理作为总体计划管理工
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切实抓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土地计划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土地计划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既要有利于外向型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又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对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实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要认真执行按计划审批土地的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按项目分级管理的方法。省、市地、县各级的用地计划,必须有用地总量指标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今后,凡需占用土地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均要申报建设用地建议计划,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
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按计划审核征用、出让、划拨土地。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如需用地,应按计划报批程序另行申报用地计划。为加强按计划审批建设用地的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
批件要分别抄送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建设项目,还应按《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土地开发(包括复垦)的计划管理,按照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和零星分散开发”相结合的办法。各市地要积极落实土地开发计划,当地有土地可以开发的,应多承担开发任务;没有土地可以开发的,可到有土地开发的地方进行联合开发。集中连片的土地开发要按
项目分级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积极开发新农用地的同时,要合理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规模,并把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规模纳入计划管理轨道,按计划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结构调整。
三、土地计划分级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全省的土地计划管理,按照统一计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地、县一要管住各自的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二要管好计划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用地;三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计划。要相互协同,各负其责。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抓住重点,省重点管好全省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规模
、利用结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重大开发项目计划;市地重点管好本市范围内的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中连片的土地开发与复垦;县重点管好集体建设、农民个人建房、农业建设用地及小规模的土地开发与复垦。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与下放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相配套的分级管理方法。具体标准:由省审批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由省直各部门、省实体性公司和各大企业审批的建设项目,凡需用地的,属省级管理项目。由市地审批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里平衡建设条
件、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凡需用地的,属市地级管理项目。企业自行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归企业所在市地管理。市地管理的项目,凡总用地在10公顷(150亩)以上的,必须报省计委和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用地项目,省里保留必要
的否决权。
土地开发(包括复垦)计划分级管理的标准:凡集中连片开发农用地300公顷(4500亩)以上的为省级管理项目;100-300公顷(1500-4500亩)的为市地级管理项目;100公顷(1500亩)以下的为县(市)级管理项目。
四、土地计划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计划部门,负责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的编报与计划的下达和调整;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检查、监督计划执行结果;上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改进计划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草拟土地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参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研究
和重大用地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负责计划的具体执行;定期向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执行结果;协同计划部门制定土地计划管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参与重大用地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财政部门,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计划,负责编制耕地占用税年度收支预算;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并检查监督税款使用情况。
在土地计划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各级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接受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计划指导与监督。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
五、土地计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计划的编制,是土地计划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土地计划包括土地利用中长期计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在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规划方案,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政府审批。年度计划的编制,按照省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的统一部署,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编制,今后不再单独行文安排。各级的土地年度计划,先由土地管理局编制,经同级计委综合平衡制定出本地区的土地计划后,报送上级计委与土地管理局。具体程序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县(市)土地管理局编制本县(市)土地计划,报县
(市)计委和市地土地管理局,县(市)计委综合平衡后报送市地计委、土地管理局。市地土地管理局在各县(市)上报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市地土地计划,报市地计委和省土地管理局,市地计委综合平衡后,报送省计委和省土地管理局。全省的土地计划草案,在市地和省直部门上报计
划的基础上,先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编制,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并经省政府审批后,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
六、土地计划的检查监督
为了保证土地计划的贯彻落实,必须加强计划的检查监督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计划管理。各级计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对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将计划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并抄报同级计划部门;各级计划部门按季向
同级政府和上级计划部门报告计划执行结果。
各市地、省直各部门及中央驻我省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都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项建设用地计划不得突破,并完成土地开发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用地,更不得未经批准,擅用土地。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计划和我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用地,不得
化整为零,弄虚作假。对无计划或超计划批地、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山东省建设用地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 第 号 单位:公顷(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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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所在|建设|建设|用地|总投资及|计划总用地|项目已用地|计划年度用地| |
|项目名称| | | | | | ----| ----| ----|备注|
| |县(市)|性质|内容|单位|资金来源| |其中:| |其中:| |其中:| |
| | | | | | | | 耕地| | 耕地| | 耕地| |
|----|----|--|--|--|----|-|---|-|---|--|---|--|
|合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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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附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及用地文字说明
②凡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申报用地计划时,必须按本表背面的审批程序办理。
③此表按土地计划分级管理标准填报,一式三份,终审部门(计划、土管)和用地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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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土管部门审查意见(签章) |县(市)计划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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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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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土管部门审查意见(签章) |市、地计划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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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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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土管部门审查意见(签章) |省计划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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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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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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