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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等项工作,推进我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制年限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二、全市城乡于1997年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分四个类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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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组织实施单位 | 宣布 | 实现 | 验 收 |
|区| (区、镇) | 时间 | 时间 | 时 间 |
|-|------------|----|----|-------|
|一|鼓浪屿 思明 开元区 |1989|1991|1991.11|
|-|------------|----|----|-------|
|二|湖里 杏林 集美区 |1990|1993|1993.11|
| |大同镇 竹坝农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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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口 东孚 西柯 大嶝 |1992|1995|1995.11|
| |------------|----|----|-------|
|三|海沧 后溪 祥桥 洪塘 | | | |
| |马巷 内厝 新店镇 |1993|1996|1996.11|
| |凤南 白沙仑农场 | | | |
|-|------------|----|----|-------|
|四|五显 新圩 汀溪 |1994|1997|1997.11|
| |莲花镇 大帽山农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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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市政府将组织全面检查、评估、验收。
三、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主要指标:
(1)办学思想端正,符合《义务教育法》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要求。
(2)学校布局合理,校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3)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教师专业结构合理,学历达标率达90%以上。
(4)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图书资料达标。
(5)学龄人口在校率达95%左右,毛入学率达到100%,7-15周岁残废儿童、少年在校率达到60%。
入学年龄和适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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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入 学|小学适 | 延长的 | 初中适 | 延长的 |
| |年 龄|龄儿童 | 在校年龄 | 龄少年 | 在校年龄 |
|--|---|----|------|-----|------|
|城区|6周岁|6-11|未满15周岁|12-14|未满18周岁|
|--|---|----|------|-----|------|
|农村|7周岁|7-12|未满16周岁|13-15|未满1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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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除了全日制中小学外,还有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辅导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五、实施义务教育,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区)、镇人民政府负责,逐步落实“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体制。城市以市或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镇。
岛内中学目前由市教委直接管理。市教委与区政府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委的主要职责:(1)做好初中校的布局规划、落实招生计划;(2)负责(或协同区)新建初中校舍基建;(3)负责初中校的教育经费,配套教学仪器设备;(4)负责做好初中师资的培养培训和教职工的调配;(5)加强对初中校的学籍管理,督促市属中小学主动配合区政
府做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档案资料工作;(6)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毕业考试;(7)负责对市属中小学的督导、检查、评估。
区政府、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在居(村)委会建立17周岁以下人口文化户口册,并于每年9月底做好6-17周岁人口文化程度统计;(2)将应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入学通知书送达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并组织他们按时入学;(3)配合学校动员流生复学
;(4)填报本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进展程度表;(5)协助市教委做好新建初中校舍的选址、定点、征地等工作;(6)召开辖区内初中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协调会、研究解决有关义务教育工作问题;(7)协同市中招办做好初中招生工作。
同安县和集美区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县(区)管理中学,镇和村管理小学,镇政府必须依法负起组织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责任,可采取“县(区)镇共管,县(区)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镇管为主。当前镇政府要积极配合县(区)政府把辖区内的初中校办好。
杏林区政府应承担起管理辖区中学的任务。
各镇要按市政府关于建立镇教育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规定,健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等管理任务。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重视办好特殊教育:
(1)盲童可送省盲童学校学习。
(2)市办好聋哑学校,同安县在1995年以前创办一所聋哑学校。
(3)各区和同安县的大同镇、马巷镇都要创办弱智辅导学校(班)。开元、思明区要创造条件试办九年制弱智辅导学校。其他地区应让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4)市筹办工读学校或工读性质的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七、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送达其父母或监护人。具体做法:
(1)已到入学年龄的儿童,由区(县)或镇人民政府统一填发入学通知。
(2)已被初中录取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学在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发出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通知。录取学校对应入学而未报到者,要做好动员入学工作,如动员无效,学校应在9月15日前填报辍学学生登记表送区义务教育办(镇
教育办)依法处理。
(3)复学通知书由区或镇人民政府填发。
八、申请免学、缓学者,按《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表格按省统一格式印制)。
九、非本市户口要求到我市借读者,必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到借读学校申办借读手续并填写借读生登记表。
十、持有本市六个区的常住户口,需要跨区入学者,小学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中由市招生办统一调配。
十一、在校生无故旷课三天以上已明确是辍学者,学校要采取措施,配合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单位,村(居)委会动员其复学。经反复动员无效,学校要在两周内(从辍学之日起算)填报辍学生登记表送区义务教育办(镇教育办)依法处理。
十二、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取得初中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者,视为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另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证书。
十三、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省、市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选用国家审定的教科书和经市教委审定的试验教材、乡土教材。学校出台的改革方案,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各小学应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过重的负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施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教育,不得歧视,尤其要做好后进生(双差生)的转化工作。对学习基础确实太差
的初中生,农村学校可根据本校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初二年后分流,提前进行职业预备教育或劳动技艺教育,分流方案应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分流后的教学计划和毕业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市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器材配备标准和实施规划,使全市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办学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到“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还要做到“每生平均的经常性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十七、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按《细则》第二十九条执行,使用范围可增加支付建立义务教育档案资料所需费用,及建立区和镇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小组的经费和特约监督员的补贴费用。
十八、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今后新建学校及新建校舍原则上要按国家规定的中小学面积定额标准和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执行,规划部门应予以保证。
基建所需资金,农村小学由镇、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镇、村可酌情予以补助;城区的小学和城乡的初中校列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优先予以保证,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县(区)、镇、村必须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基建用地。
十九、要切实办好集美师专和厦门师范,扩大招生名额以适应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办好高师预备班,创造条件动员优秀的高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同时,引进本科以上学历的骨干教师。
二十、市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办好市教育学院和各级教师进修学校,切实加强在职校长和教师的培训。
二十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市、县(区)教育督导室要配齐专职督学,聘请特约督学和兼职督导员。按照国家教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二十三、建立健全市和县(区)九年制义务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多办实事。
二十四、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城市在区、农村在镇建立执法监督小组,挂靠在区义务教育办(镇教育办),配备兼职监督员或特约监督员,可聘请热心教育事业的离退休干部或教师担任,按规定给予补贴。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学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并可
根据授权,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行使有关惩处权。
二十五、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招用者给予处罚。市、县(区)劳动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检查、执行。
二十六、父母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经学校配合有关单位动员和区、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城市由区人民政府,农村由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处以年100至1000元罚款,并组织他们集中到区、镇学习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十七、对其他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按《细则》第七章罚则各条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执行。



199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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