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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取缔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和货主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运输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用的车辆(含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代步车)未取得营运证照,一律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二、对从事非法营运者将依法取缔,如有其他违章行为,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已取得合法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的营运车辆未经交通、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不得私自转让,否则吊销其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
四、所有“的士”车辆都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价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
五、出租车辆必须保持整洁,凡车容、车况不好的车辆,交通、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有权按其职责规定停发营运牌照或不准其投入营运。
六、本通告由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实施。
七、对妨碍交通运输、交警、工商等部门稽查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凡举报投诉非法营运车辆者,一经查实处理,有关管理部门应予适当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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