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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现将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关于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摸索办法,树立样板,可以带动和加快全国农村的小城镇建设,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商品化转变,加快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转
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道路。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根据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座谈会的精神,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选点条件
(一)农业生产条件较好,人口密度较大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
(二)经济、社会和自然条件较好,农村第二、三产业具有一定基础。
(三)水、电、路、通讯条件较好。
(四)建制镇(不包括县城)或乡政府所在地。
(五)农村经济计划联系点县(市)应优先安排试点。
(六)当地领导重视,政策优惠,群众积极性高的小城镇可优先作为试点。
二、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提出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发展规划。
(二)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三)发展农村第二产业,建立工业小区等。
(四)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发房地产业、发展信息、咨询服务等第三产业。
(五)其它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各种项目。
三、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投资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主要靠农民集资和其它渠道融资,国家补助试点的小量投资主要是起小城镇建设的启动和导向作用。
(二)国家补助试点的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农业(农经)处管理,并有偿使用。
(三)各地计委(计经委)回收的试点投资可周转使用继续用于小城镇建设,专款专用。
(四)各地要按不少于1:1的比例安排与国家补助投资配套的资金,用于试点。
四、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计委(计经委)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从人员、资金、物资上创造条件,给予优惠政策,保证试点任务的完成。
(二)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办好试点。
(三)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四)要制定试点工作规划,提出具体可行的试点方案,并于一九九二年底前报国家计委农经司。
(五)积累资料、数据,搞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要早出经验,出好经验。
(六)及时研究和交流试点工作情况,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农村小城镇建设工作。



199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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