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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等十九个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等十九个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
《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在我市实施三年,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市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状况明显改善。为使我市残疾人事业进一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八五”计划期间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认真做好“八五”计划期间的残疾人工作。
(一)总目标
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缩小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参与机会增多,参与范围扩大,自身素质提高,生活状况改善。
——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残疾人接受康复、教育、医疗保健的人数不断增加;
——残疾人劳动就业率有较大提高;
——残疾人文化生活日渐丰富;
——残疾人服务设施增多;
——残疾人自强精神和参与能力增强;
——残疾人事业的法规体系、政策体系、业务体系、工作体系和残疾人组织体系初步确立并逐步完善。
(二)指导原则
1.以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为主线,依法规范公民行为,依法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2.实行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发展方针,坚持社会化的工作原则。着重为残疾人谋取实际利益,解决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注重残疾人事业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市残疾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奠定基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各项业务分别
列入全市有关事业领域,统筹规划、同步发展,形成既适应残疾人特点又与相关事业一体化的业务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基础、有关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各司其职的工作体系;实行以政府为领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各方密切配合,各尽其力、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社会化管理
方式。
3.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密切联系残疾人,激励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完善残疾人组织,增强其活力,切实发挥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效能。

二、“八五”计划期间的主要任务、指标和措施
(一)康复
“八五”计划期间,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五千一百九十一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七百五十八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二百七十名,为二百名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对八百名智残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以开发智残儿童智力、训练其生活自理能力;探索建立社会化、开放式
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体系;逐步开展残疾人后期康复训练。
实现上述任务、指标的主要措施是:
1.市有关部门和市残联要制订各项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经费来源和数量,组织调配力量,建立健全机构。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2.市肢体康复中心、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要完善功能,承担后期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生产、维修和残疾儿童早期智力开发、功能康复训练等项任务,成为我市医疗康复骨干和社区康复的技术资源中心。
3.建立和改造后期康复机构(场所),一九九三年十月底前,每个区县至少建立一个社区康复站。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制订本区县社区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4.市听力障碍康复中心要设立、完善语训部,负责承担我市聋儿康复中心任务,进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在训聋儿逐步达到三十六名。各聋哑学校、儿童福利院、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社区要设立语训点。
5.有条件的区县要设立低视力康复点。对低视力康复对象分批进行检查诊断、配用助视器、康复训练,以改善和提高低视力残疾者的视力功能。盲童学校对低视力学生开展分类教学,普通学校要招收低视力学生随班就读。
6.开展对智力残疾儿童的智力开发、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成年智力残疾者康复训练工作。各区要逐步建立健全智残儿童康复站(点)。实施康复扶贫的县要创办一个劳动福利院(工疗站),组织成年智力残疾者从事生产劳动。
7.一九九四年选择一个区县进行精神残疾综合防治康复试点。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研究制订我市精神残疾康复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作为技术指导中心,参与制订规划,培训人员,指导技术工作试点区县要指定一所综合医院,重点开展
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有关部门及精神病院、社区、单位、家庭密切配合,各尽其职,采取措施,减少精神残疾的发生,并使已经致残者安定情绪、缓解症状、解除关锁、参加劳动、改善生活。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8.普及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早期康复知识,防止和减少残疾的发生。
(二)教育
“八五”计划期间,使我市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与其他儿童少年同步接受义务教育。使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初等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市区达到90%,在农村达到80%;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市区达到
85%,在农村达到75%;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使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得到较大发展;使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习;使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起步。为此:
1.各级各类普通教育机构必须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招收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轨道,统筹规划、部署、实施和检查。各区县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摸底统计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人数。从一九九二年起各级义务教育统计工作中,将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
教育专项列出,明确任务指标,加强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巩固和完善我市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一九九三年上半年要县有特教校,乡(镇)有特教班,并普遍开展随班就读。普通中、小学要为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习和生活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3.巩固完善市残疾人职业学校,使其专业结构、课程设置适应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八五”计划期间要创造条件,达到国家中专职业技术学校标准;各类特教学校开设职业班,加强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各区(县)劳动服务所开办培训班,对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
的残疾人进行短期职业培训,培训率要达到80%。
4.在一、两所特教学校试办盲、聋高中班。巩固、发展天津理工学院一分院特教部。
5.依托各类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和普通幼儿园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试点,推广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经验。对残疾职工进行扫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6.办好市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从一九九三年起逐步在普通师范学校开设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必修课程,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特教专业班;在高等师范院校设置特殊教育选修课程。
7.增加特教经费投入。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应将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职业学校列入计划,将其事业费纳入正常渠道,按照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逐步增加,以不断提高特教补助费,
用于发展特殊教育,支持特教科研,改善办学条件。
(三)劳动就业
“八五”计划期间,落实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扶持、保护规定,使我市福利企业稳定发展、提高,残疾职工数量有所增加;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试点,并逐步实行;残疾人个体从业和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得到加强;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
形式和各方面努力使城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在业)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
为实现上述目标,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各级劳动、计划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做好待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与分配、待业保险和其他就业的组织工作。
2.加强福利企业管理,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宗旨的办厂方向,落实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和专产保护措施。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资金、信贷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那些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在福利企业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
企业生产,并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专产专营。各级民政、劳动服务公司、残疾人组织、街道、乡(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办好福利企业,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3.各级计划、劳动、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指导、支持各级残联设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形成纳入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一九九二年底成立市残疾人劳动服务部,一九九三年各区县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
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帮助残疾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落实扶持措施;对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组织、指导和服务。
4.开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研究和试点工作。一九九二年年底前,劳动、人事、民政、计划、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明确比例、奖惩原则及就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一九九三年年底前进行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一
九九四年开始推广,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在全市全面推开并逐步走上轨道。
(四)生活福利
“八五”计划期间,要使我市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使残疾人得到更多更实际的利益。
1.各区县政府要将扶助残疾人脱贫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扶贫计划,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安排和照顾。在采取生产、科技、教育、救济等扶贫措施的同时,针对残疾人的功能障碍,采取康复手段,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参加生产劳动、脱离贫困。一九九二年选择一个县
个区县。“八五”计划期间,使我市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2.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改变我市大多数残疾人得不到必需辅助用具、特殊用品的状况。供应服务站(点)依托同级残联,对残疾人特殊需要的生活自助器具、特残教育用具、文化体育用品、生产辅助器具、功能补偿器械以及其他用品用具等,进行供需调查、信息
咨询、产品组织、商品供应、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一九九二年市残联要建立供应服务站,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各区县要相应建立供应服务点。各级计划、财政要将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列入计划、安排投资,给予扶持。
3.开展残疾人养老保险工作,逐步解除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从一九九二年起各区县抓好一、两个街道、乡(镇)或福利企业残疾人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一九九三年在全市逐步推广,一九九五年全面开展。
4.对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社会救济。城镇要普遍推广对重残人发放“优待卡”,推广在生活、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照顾的经验;农村要逐步实行对残疾人贫困户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各种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一九九五年年底前使以上两项优惠措施在
全市全面展开,使重残人和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实惠。
5.逐步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从一九九二年起,凡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设施必须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发布〈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204号)实施,城建、设计和审批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对市区主
要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改造,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提供方便。
(五)文化生活
“八五”计划期间,发挥社会公众文化体系的作用,辅之以残疾人专门设施和特殊手段,使残疾人广泛参与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精神文化生活日趋丰富。
1.出版、影视、文学艺术等单位,要努力为我市残疾人提供更多的作品。为适应残疾人的特殊需要,部分影视作品增加字幕。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继续办好残疾人专题节目;天津电视台一九九三年年底前要开设配有手语或字幕的残疾人专题节目;一九九三年年底前,市图书馆开设盲人
有声读物图书馆或专门阅览室,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各区县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专柜。
2.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在区县、街道、乡(镇)和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增强残疾人体能。在群众体育活动的基础上,业余与集中训练相结合,固定训练场馆,配置专业教练员,培养、选拔骨干运动员,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力争在国内外重大比
赛中取得好成绩。各级残联与体委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3.积极开展残疾人文化娱乐活动,活跃残疾人的文化生活。逐步完善市残疾人业余艺术团,提高特殊艺术水平,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与局部更新相结合的业余演员队伍,使其达到独立演出的规模,参与我市艺术交流和旨在促进基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演出。各区县应根据条件组织残疾人
小型业余演出队,开展形式多样的演出活动。
4.完善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功能,各区县、街道、乡(镇)和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地开辟残疾人活动站(室)。各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要对残疾人开放,并通过开辟专门区域、举办专场、开展专项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方便。
(六)社会环境
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振奋自强不息的精神,培养团结、友爱、互助的风尚,创造有利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舆论环境。
1.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颂扬扶残助残的美德,反映残疾人顽强拼搏的事迹,宣传残疾人事业。一九九二年成立市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拓宽宣传渠道;一九九三年年底前,各区县可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协调、指导组或报道组,形成我市残
疾人事业新闻宣传网络。
2.做好一年一度的“全国助残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每年突出一个主题,使活动既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又取得一定实效。
3.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红领巾助残”活动的开展,把这一活动逐步普及到全市每一个中、小学校,使其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育人工程。
4.各级残联应培养和树立一批具有影响和感召力的残疾人优秀代表人物和自强模范典型,密切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团体做好推荐评选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定期召开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自强模范表彰大会,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
自立,增进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七)法制建设
“八五”计划期间,要通过法制建设,使我市广大公民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使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依法管理、依法发展。
1.各级司法、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保障法》列入我市“二五”普法规划,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城乡有线广播、各种会议及法制宣传队伍和园地广泛宣传,组织学习,使广大公民包括残疾人知法、守法、用法。
2.采取切实措施,使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组织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班子,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规划我市残疾人事业法规建设,主持制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各项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
各区县也应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给予残疾人优惠和特别扶助的具体规定。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全市各街道、乡(镇)要在自己的权限内制订为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成熟一项出台一项。
3.加强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督促、检查和经验交流。
(八)服务设施建设
“八五”计划期间,解决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建设一批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
1.各区(县)力争在一九九五年末,都能有一所从事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指导、文化活动和办公的综合性基础设施,初步形成与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能力。
2.完善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功能,增加部分基础设施(聋儿康复、功能训练、就业指导、用品用具供应、办公用房等)使其达到综合性服务中心的标准。
“八五”计划期间,还要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指标体系,加强信息、统计、科技和基金工作,发展盲人按摩医疗,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与落实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高尚的事业。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国家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支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完成本方案规定的任务。
(一)各区县要将残疾人事业摆进工作议程,统筹安排,加强领导。
(二)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将残疾人事业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分别融于相关业务范围,全面完成本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计划、检查工作。各区县要依据本方案做好本区县残疾人工作的年度计划,每年作一次总结和检查,并报市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市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一九九六年一季度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199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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