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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统一着装管委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国着装委字(1992)3号《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着装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再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应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立即无条件“脱装”。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将回收的擅自着装人员的沿帽、肩章、领花等识别标志及已经制作尚未发放的服装,开具清单后,一律上交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三、虽经国务院批准着装,但扩大范围和超标准供应的,其服装款全部由个人负担。着装时已交部分价款,但未达到应收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应收服装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四、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继续按市政府京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执行,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各区县、各部门要将纠正处理的各类着装人数和回收标志、制服及款项情况于今年9月15日以前报市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
五、凡回收的各类标志,制服等一律交到市财政局实物库即西城区金果胡同27号。联系人:梁国炎;电话:6022153。

附件: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擅自统一着装问题的通知国着装委字〔1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少省、市人民政府已陆续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有的省、市正在针对清查出来的问题研究处理办法。一些省、市建议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提出几条处理意见,以便有所遵循,避免出现因各地处理宽严不一,引起
相互攀比,影响清整工作的进展。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并参照地方的一些有效作法,提出五点处理意见,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中关于:“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不论以何种理由和由哪一级部门
或领导批准的,均属违反国务院着装规定,应当进行坚决清理,无条件的“脱装”。各级人民政府责成着装部门负责向着装人员如数收回大沿帽、帽徽、肩章、领花等标志,开具清单一并交县级以上主管清装工作部门,登记后集中统一销毁;将制服上的其他标志立即拆掉;将制服按价拨给
着装人员改为便服使用,不再收回。
二、凡擅自统一着装或扩大着装范围、超过标准的,其着装费用原则上由着装人员自己负担。如全部自负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主管清装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着装人员自己负担的制服工料费比例,但最少不得低于服装原价的50%。着装人员在着装时已
经交了一部分价款,但未达到规定应收标准的,此次应补足差额部分。应收服装款要限期由着装部门负责如数收缴,并交同级财政入库。
三、擅自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已经制做尚未发放的服装,由着装部门和行业负责拆掉制服上的标志后改为便服,统一交人民政府(或主管清装部门)指定的商店作价处理,收回的服装款交同级财政入库。
四、本通知下发后,再出现的擅自统一着装、或者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的部门和行业,请财政部门对这些部门扣减预算以帮助他们压缩开支。着装费用一律由着装个人全部负担。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挪用、浪费国家的处罚条款,
追究着装部门和行业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在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中,有些部门以执法为由,与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攀比。对此,要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彻底扭转执法“必衣”的局面。业务主管部门违背国务院规定,越权擅自要求下属单位着装的,应尽快主动纠正,以支持地方政府的清
装工作。地方政府也不要因为业务主管部门有什么不利于清装工作的说法等,影响本地区清装工作的进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纠正处理的各类人数和收回款数等情况,于今年9月底之前报告我委。
1992年5月23日



199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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