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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设备信用证保证金转汇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九日,总行以建总函字(91)第35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引进设备信用证结算保证业务转汇问题的通知》,对我行经办的国家预算内项目和建贷项目项下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保证业务转汇的问题做了有关规定。当时由于客观上形成的原因,我行经办的国家预
算内基建项目和建行基建贷款项目项下的一些有关引进设备的国际结算业务仍需要继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随着我行国际金融业务的发展,目前我行已具备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条件,国家外管局已正式批准我行贸易留成代理业务并开设了外汇额度户。为了健全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本外币一体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投资服务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通过我行经办的人民币贷款项目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各行都应尽量争取建设单位通过我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请各行认真做好宣传和争取工作。
二、凡使用中央级或地方级外汇额度,进口贷理外留公司在北京,建设项目在外地的,其进口开证等国际结算业务,可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营业部办理;凡使用中央级或地方级外汇额度,进口代理外贸公司和项目均在地方的,其进口开证等国际结算业务,可通过当地分行国际业务
部直接办理。
三、建设项目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营业部办理进口开证等国际结算业务时,其相应的人民币结算保证金应在开立信用证之前,由建设单位通过经办行上划给总行财会部进口开证人民币保证金专户,帐号:517650012。在人民币保证金上划总行的同时,其相应的外汇额度可
到当地外管局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直接上划总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额度帐户,帐号为3019048325。
四、建设项目通过分行国际业务部直接办理进口开证等国际结算业务时,有关结算保证金(包括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应由建设单位通过经办行及时划给当地分行。具体划转办法可由各分行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确定由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均应按本通知执行,不再执行总行建总函字(91)第358号《关于引进设备信用证结算保证业务转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99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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