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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人薪发【199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全年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即在国家规定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一个半月基本工资。从一九九二年三
月起执行。
二、这次新增的奖励工资(奖金),根据工作人员所担任职务、实际工作和责任大小,统一制定奖金标准,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发放。全区机关各类人员月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均在国家原定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按下表规定金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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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月增奖金额│ 职 务 │月增奖金┃
┃ │ (元) │ │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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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省级 │ 60 │ 副省级 │ 55 ┃
┃正厅(地)级 │ 50 │ 副厅(地)级│ 45 ┃
┃正处级 │ 40 │ 副处级 │ 35 ┃
┃正科级 │ 30 │ 副科级 │ 25 ┃
┃科员级 │ 22 │ 办事员、工人│ 20 ┃
┃ │ │ 见习期 │ 15 ┃
┃ │ │(试用期人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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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是:
凡全年人均奖励工资(奖金)参照机关按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总额和标准发的,这次可按下表增发奖金标准发放(事业单位中的行政人员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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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月增奖金额│ 职 务 │月增奖金┃
┃ │ (元) │ │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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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授 │ 45 │ 副 教 授 │ 40 ┃
┃(含相当职务)│ │(含相当职务)│ ┃
┃讲 师 │ 35 │ 助 教 │ 25 ┃
┃(含相当职务)│ │(含相当职务)│ ┃
┃一般教学人员和│ 20 │见习、试用期人│ 15 ┃
┃工人 │ │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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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人均一个半月而低于三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标准执行。
凡年发放奖金总额已超过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总额以上的,不列入这次调整奖金的范围,并严格按照现有规定交纳奖金税的规定执行,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
四、这次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是加强工资工作的宏观控制,适当解决其工资偏低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和纪律,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人事负责解释。



199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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