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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国家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制度,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重要保证。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预算管理有所弱化,收入流失,支出猛增,违规违纪现象屡有发生,造成财政困难。为了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整顿预算秩序,
严肃财经纪律,现通知如下:
一、一切国家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或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积极组织国家预算收入,将应上缴的收入按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违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划分的规定。凡属国家规定的各项预算收入,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保证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凡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收入和其他国家预算收入放在预算外管理的,应立即纠正。
要加强对罚没收入和各项规费收入的管理、所有罚没收入,都必须按规定解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提成和坐支。违者,除由所属人民政府严肃处理外,财政部门有权从其行政事业费中扣缴。规费收入要按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应缴财政的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各项基本建设收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应上缴财政的基建收入,都要按投资隶属关系及时上缴。
各级国库要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预算收入级次的划分,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图解,不得拒收、挤占、拖延应缴国库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收入分成比例的规定,应上解的收入要及时上解,不得推迟和拖欠,更不准截留
和占用。
二、严格控制各项减免税
减免税收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办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随意延长减免税期限。对违反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要认真清理纠正。今后,除国家和省依法规定的减免税收外,对各地企、事业单位
要求减免税的,当地税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同级政府裁定。需上报审批的,应由当地政府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否则,按越权减免税处理。
各地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减免税政策范围,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不得再擅自开减收增支的口子,已经开了的要立即纠正。
三、严格管理预算收入退库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库应严格执行有关预算收入退库范围和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超越权限退付库款。已由退库改列支出的项目,不得再作退库处理。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技术性差错、出口退税和结算清缴退库可由征收机关审批,其他方面的收入退库(包括分成收入的退库),均由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属上级收入的,需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有审批权的财政部门加盖印鉴的“收入退还书”,国库不予办理收入退库。
预算收入退库经批准后,按收入级次办理。下级不得越权退上级收入。违者,除强制扣回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收入退库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查。各级国库对收入退库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凭证应拒绝办理。
四、严格控制各项预算支出
各项预算支出必须控制在批准的预算以内。对因特殊情况非追加不可的支出,也要控制在本级机动财力之内,不得采取扩大赤字的办法追加支出。各级事业单位组织的服务性和经营性收入,要一律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补充经费不足或抵顶预算拨款,不得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
私设“小金库”。同时,要坚决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过快增长,严格实行定员定编,对超编人员,财政部门不再供给经费。
各项预算支出必须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或隐瞒不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浪费国家资财的,要报请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199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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