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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运行管理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两部一局《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对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的运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申请经营小公共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申报,经审批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运行线路及停靠站点后,方可投入营运。
二、小公共汽车必须按核准的线路运行。
三、小公共汽车必须悬挂市交警支队和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联合监制的线路牌,车身必须喷印统一的“小公共汽车”字样、经营者标记和运价标准,以及行业监督电话号码。
四、小公共汽车在营运线路上停靠站点时,只准人等车,不准车等人;起、终点站,只准按规定的数量停放经营车辆,不得超额停放。
五、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驶情况下,可在两安全岛(绿岛)空隙处或隔离桩开口处实行招手停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招手停车:
1、距市内广场、交叉口50米范围内及交通易堵塞地段;
2、人行横道线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地段。
六、小公共汽车的票价费率按照市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5角起售、5角进级;统一使用市税务局监制的“南京市小公共汽车统一发票”。
七、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警支队、市客动交通管理处按有关法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停业整顿的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1、不服从管理检查的;
2、串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车的;
4、证、照、牌不符或不全的;
5、遮挡、转借、涂改、伪造线路牌的;
6、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不使用统一票据的。
八、本通告所称小公共汽车,是指11座以上、31座以下(均含本数),经批准同意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定线运送乘客的客运车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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