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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机关团体和城乡居民实行集资办电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我区电力建设,缓解严重缺电状况,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八五”期间,我区需要建立一批重点电力工程,但建设资金严重不足,亟需扩大资金筹措渠道,以确保重点电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尽快投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起,对机关、团
体和城乡居民实行集资,其生活和照明用电每千瓦时征收二分钱,所筹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我区电力建设项目。具体收取资金办法,用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文下发。



199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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